,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与计税依据
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这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使纳税人申报更加规范、便利,并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相协调。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中,明确了增值税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对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等情形,作出了不含增值税的详细规定。
二、申报契税所需资料及流程
申报契税所需资料未发生变化,包括纳税人身份证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核实相关情况。
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未发生变化,纳税人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到综合受理窗口或在线办理。
——摘自《中国税务报》2021年9月3日B2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删改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图片说明: 图片内容为一个税务局标志,象征着国家税务系统对契税计算和申报规则的重视与规范化管理。
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实际规定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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