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签约,后报批”的程序下,被征地农民与县级政府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征地项目还未申请报批。从逻辑上讲,无合法的征收决定存在,补偿安置协议是不能生效的。故此,这种先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非签约即生效,而是附有生效条件——征地依法获批即条件成就,协议生效;征地申请未获批则条件未成就,协议不生效,房屋和土地依然属于农民。
江苏省的《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未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在明律师强调,这看似“理论”的规定,实则是提示农民朋友一个重要问题:既然签约后协议尚未真正生效,那么腾房搬迁这样的履行协议行为就应该暂缓。盲目搬迁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征地补偿款共有5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江苏省和江西省的新规均对这5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江苏省规定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江西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此外,江西省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需单独列支,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专款专用。这些规定均旨在确保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建议农民朋友认真研读本省、市的地方性规定,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同时,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及时向政府提出,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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